陳律師的分享
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
二審沒有認罪協商
#二審沒有認罪協商
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○五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三號
惟查:
(
一
)
、按認罪協商,係指案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,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,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、辯護人之請求,經法院同意,於審判外進行協商,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,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。又此協商程序於第二審並無準用之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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